黄河口普法|以法之名 护佑黄河

2023/3/28 10:56:43   来源:东营网-黄河口晚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再添标志性立法,标志着黄河治理和保护迈入依法实施新阶段。

  现如今,破坏堤坝工程、违规取水、妨碍河道行洪畅通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行动起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障黄河安澜!

  案例1

  王某违法设置提水设施案

  ◆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黄河河务部门发现王某在临黄堤临河河道内设置提水设施。3月下旬,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底,执法人员对王某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王某按照通知书要求拆除了河道内提水设施,恢复了河道原貌。

  ◆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案例警示:

  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弱,以较少的水量和脆弱的生态,支撑着沿黄9省区的发展,产业用水和生态保护的矛盾突出, 因此国家明确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将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黄河保护法》第50条规定,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并且,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篇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在法律责任篇章中明确了违法取用水的法律责任,并具体到了责任人和处罚金额,严厉打击违规取水的违法行为。

  案例2

  李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固定板房案

  ◆ 案情简介:

  某镇村民李某私自在黄河临黄堤河道内建设固定板房,2022年2月黄河河务部门在河道巡查时发现,于3月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李某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拆除固定板房,恢复河道原貌。河务部门于4月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5月25日前自行拆除该处彩钢厂房,恢复河道原貌。当事人于10月自行拆除了彩钢板房,恢复工程原貌。

  ◆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案例警示:

  《黄河保护法》第67条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118条对违反第67条的行为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罚款最高上限可达50万元且依法只能与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而不会“以罚代拆”,表明国家打击违建行为的态度坚决,措施严厉,这就要求行为相对人在从事开发建设行为活动前,与村集体、乡镇街道,以及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详细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的法定流程,严格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案例3

  吴某黄河堤顶道路行驶重载车辆案

  ◆ 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黄河河务部门在堤防工程巡查时,发现黄河南展堤堤顶道路上行驶重载车辆。现场了解,该车为当事人吴某在东张水库铺路拉运沥青熟料。当日,执法人员向吴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11月,河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11月自行缴纳罚款400元。

  ◆ 法律法规:

  《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牧、垦殖、破坏植被;(二)在堤顶道路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三)设置货场;(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七)擅自建设渡口;(八)擅自修建扬水站或者安装设置提水机械;(九)其他危害黄河工程安全的活动。

  ◆ 案例警示:

  黄河堤顶道路是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的重要通道,不得作为公路使用。近年来,超重、超限车辆通行黄河大堤的现象层出不穷,为避免重载车辆对堤防道路造成损毁,影响汛期抢险,黄河沿线的各河务部门纷纷采取了增设限高装置等措施,严格控制超限车辆通行。鉴于黄河堤顶道路性质特殊,临时借用堤顶道路行驶的人员及车辆应服从河务部门的监管,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记者 徐垒垒 通讯员 李祯 吴守海)

  第六十四期供稿单位:黄河河口管理局 

编辑:姜永辉    责任编辑:徐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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