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院发布两个“十条措施” 推动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共赢

2021/12/27 21:22:07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12月27日讯 12月24日,东营中院召开服务保障黄河三角洲自然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和金融生态建设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武向社会公开发布《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融生态建设的十条措施》。

  孙洪武介绍,为推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营中院紧紧围绕地域所需、发挥法院所长,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制定了《服务保障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关于服务保障金融生态建设的十条措施》,旨在为全市法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服务东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全面指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推动东营市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共赢。

  下一步工作中,东营中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两个“十条措施”落实落地,全力以赴推动全市法院各项工作走在前列,为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1.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依法支持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推进黄河口生态保护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对涉及黄河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集中管辖。加强对生态湿地保护巡回法庭工作指导,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审理,提高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办理质效。

  2.完善集中审理机制。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各县区法院按级别管辖涉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中院集中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环境保护的二审案件及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

  3.建立环境司法修复机制。增设两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增加判决结果的生态要素和可执行性,更多采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形式履行修复义务。加强执行回访,促进修复后管理,确保修复效果。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审判机制。认真落实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加大司法确认力度。对经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5.建立执法司法“直通车”制度。加强司法与执法对接,建设专门诉讼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对侵占、毁坏黄河水工程及堤防等违法行为,黄河河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由河务部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立“四长协作联动,共护绿水青山”工作机制,合力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6.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专题调研,依法制裁各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黄河三角洲“候鸟国际机场”的重要生态系统和黄河三角洲特有生态物种。

  7.严厉打击倾倒危废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8.完善环保禁止令制度。在诉前或诉中依申请及时作出环保禁止令,积极采取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依法制止黄河流域尤其是三角洲生态保护湿地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9.完善案件回访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结案后,法官不定期进行实地回访,了解污染场地污染物的清理与生态植被恢复情况,掌握污染企业的设备改造和升级使用情况,防止再次偷排乱放、继续污染环境。

  10.加强法治宣传。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和报刊平台的宣传作用,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挥司法威慑教育引导功能,宣传环境保护理念,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金融生态建设的十条措施

  一、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常态化。落实《东营市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指派专人担任诉调对接工作联络员,加强对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实现“诉讼+调解+裁决”一站式解决。

  二、推进金融纠纷网上立案和缴退费快捷办理工作。提供便捷化司法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案件立案质效。深化“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系统运用,优化金融机构涉诉费用退缴程序,逐步推行远程退费,破除退费障碍,做到应退尽退、应退速退。

  三、构建金融审判新格局。畅通涉银行金融案件诉讼“绿色通道”,推进金融案件立审执一体化,实现快速立案、快速保全、快速审理、快速判决、快速执行、抵押财产快速处置,全面加快企业债务风险处置进程。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机构,实行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四、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普通金融案件,推行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制作要素式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五、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对企业通过租赁经营、脱壳经营、隐匿和转移资产、故意欠息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构成犯罪的行为,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涉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惩处。在涉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重点关注非法集资、高利贷、非法典当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侦查机关。

  六、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涉金融案件专项执行、集中执行活动。加大对金融债务人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规避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运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及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进行威慑。

  七、推广“公证+执行”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公证机构的沟通合作,提高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率,引导支持银行机构通过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缩短不良贷款处置时间,降低处置成本。

  八、强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依托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抓好重点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依法高效推进重点破产案件审理。加强对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税务、信用修复等难点堵点问题研究,着力从制度层面统一解决路径,保障企业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

  九、加快推进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将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与促进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有机结合,推动政府、法院和金融机构就个人债务清理和救济路径形成联动机制,构建起以个人债务司法清理、金融机构清理核销、个人财产监管和信用甄别修复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实现金融债权有效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拓展前延后伸司法服务职能。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法官说法、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类金融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对金融机构产品设计和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提示。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开展“走出去、请进来”系列活动,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司法需求,共建良好金融生态。

编辑:孙岩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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