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1 16:56:24 来源:中国山东网
作者:张艳秋
中国山东网东营6月21日讯 记者了解到,6月20日,河口区物价管理办公室和河口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通知,7月20日河口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将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河口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为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在成本监审、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如下:
一、运价标准
(一)起步基价。起步里程为3公里,起步基价为8元,不收取燃料附加费。
(二)基本运价。基本运价为1.50元/公里。实际计量采取每100米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00米按照100米计算。
(三)低速收费。因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道路等客观条件,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计时收费,前5分钟免费,以后每增加1分钟加收0.20元,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
(四)回空里程。超过8公里回收50%回空费。
(五)夜间加价。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基本运价加价0.20元/公里。
(六)其他规定。因车辆加油、修理、堵车等原因,所耗费的时间和里程均不得收费。过路、过桥、轮渡、停车场费用由乘客承担,不收取行李、包裹等杂费。
二、有关要求
(一)所有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 器,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在出租车车体两侧明显位置张贴由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标示出租汽车运行的 起步基价、基本运价、12358和3885822举报电话。出租汽车明码标价要做到价签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如有破损要及时更换。
(三)出租汽车公司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运价和运营秩序的管理。若发现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18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9日。
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口区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东河价发 〔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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