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酒驾曝光台最新一期 又有21人榜上有名

2018/1/18 12:36:46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东营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酒后驾驶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落实抄告、通报制度,并设立交通违法曝光台,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告别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涉牌涉证、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冲闯信号、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一、对以下驾驶人醉酒驾驶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终生禁驾。

  1.初栋栋,驾驶证号:3707861990****4513,2018年1月4日驾驶车牌号为鲁GLW305的车辆在东三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8.1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王文华,驾驶证号:3705231977****2713,2017年10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D2822的车辆在月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3.2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陈占,驾驶证号:3713261989****7936,2017年12月7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3Z912的车辆在井下立交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88.5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王永彬,驾驶证号:2302281968****0417,2017年12月12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8790D的车辆在井下立交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40.0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崔开运,驾驶证号:3729221967****5038,2017年12月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0233N的车辆在井下立交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0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景岗,驾驶证号:3210881977****2010,2017年11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3P162的车辆在井下立交桥北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5.12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二、对以下驾驶人酒后驾驶行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处罚。

  1.张巩臣,驾驶证号:3705021969****2052,2017年1月2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0139B的车辆在黄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陈祺,驾驶证号:3705021992****2833,2018年1月1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PA096的车辆在北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孙久岭,驾驶证号:3705211981****3610,2018年1月3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997A6的车辆在运河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季作智,驾驶证号:3728011971****649X,2018年1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鲁Q6166W的车辆在西五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李永,驾驶证号:3705021976****3234,2018年1月6号驾驶车牌号为鲁E8J825的车辆在西二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李卫,驾驶证号:3705021975****2017,2018年1月7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88L20的车辆在康洋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刘元,驾驶证号:3729251981****7154,2018年1月8日驾驶车牌号为鲁RML285的车辆在登州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李波,驾驶证号:3725251978****2436,2018年1月7日驾驶车牌号为鲁P1935P的车辆在G18荣乌高速48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张春杰,驾驶证号:3705231975****1617,2017年12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X3197的车辆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6.5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贾振远,驾驶证号:3705231972****1612,2017年11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0E503的车辆在泰山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7.1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徐大为,驾驶证号:3705231966****4252,2017年10月25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H1569的车辆在乐安大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5.1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霍爱祥,驾驶证号:3705231988****2035,2018年1月4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3753X的车辆在兵圣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孙兵武,驾驶证号:3705211979****2018,2018年1月4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1679E的车辆在育才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吴中河,身份证号:3705211975****0435,2017年12月28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9036C的车辆在广兴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张梅根,身份证号:3705211965****1619,2018年1月4日驾驶车牌号为鲁EW5922的车辆在和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张艳秋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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